一、 先處理公司員工責任風險
因僱主對員工之職災責任為「無上限」額度。是以應適用「勞動風
險控制方案」,將責任額設法降低。再以勞保及團險消化此最後風
險。有如此規畫者,亦有助於事故發生時之談判籌碼。
二、 擴大及於下包商員工責任風險
因公司對下包的員工,依新法規定,是要負相同的連帶職災賠償責
任。所以此「勞動風險控制方案」,也要要求所有下包商一併採用,
否則,只規劃自己員工,顯然大大疏漏!
三、 包商應切結自負其人員責任及承擔工安規定
公司雖因法律規定將受包商牽累,但於內部關係上,仍應要求包商自負全部責任及工安規定責任。如此也可做為減輕公司民刑法律責任之依據。
四、 公司及包商之保險情況均要審核
公司對員工投保原則上效力不及於下包之員工。所以包括勞健保及
團保、工程保險…等,公司應將保險需求詳列書面予保險公司,由
保險公司再提供適合之保險商品,並交律師協助審閱保約內容。若
未承保在內項目,應事先使公司瞭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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